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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新太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信阳新泰阳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民初6282号 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省新太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信阳新泰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震雄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27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男,汉族,1981年11月24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女,汉族,1973年6月28日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女,汉族,1988年8月15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方式,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方式,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事实无法查清,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46747元,退还给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 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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