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民初6282号
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省新太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信阳新泰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震雄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27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男,汉族,1981年11月24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女,汉族,1973年6月28日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女,汉族,1988年8月15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方式,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方式,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事实无法查清,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46747元,退还给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 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