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鑫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鑫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民特12号 申请人:扬州鑫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城镇汽车工业园5号路东侧-1、-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负责生产管理。 被申请人:**,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申请人扬州鑫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不服仪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仪劳人仲案字(2019)第3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委查明: 鑫浦公司自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8年11月15日,鑫浦公司支付**9-10月工资2090.61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 ***裁委认为: 鑫浦公司陈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且发放**工资,故本委对鑫浦公司的观点不予采信。鑫浦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鑫浦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11月,且**认可鑫浦公司在2018年9月至10月工资中扣除其2018年11月保险金额,本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0月解除,故鑫浦公司应支付**2018年10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30元。 本案中鑫浦公司虽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向鑫浦公司履行告知程序,故对**要求鑫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鑫浦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30元;二、对**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仪征市人民法院起诉。鑫浦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仪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仲裁裁决后,**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其主要理由为: 1、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鑫浦公司与**经口头协商计划录用,所以鑫浦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和支付了生活补助,但**未实际到鑫浦公司处工作。鑫浦公司于2018年10月底通知**自11月1日到鑫浦公司处工作,但**不愿意上班,亦不愿意与鑫浦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鑫浦公司与**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2、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由于**不愿意到鑫浦公司处工作,根本无法与鑫浦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该仲裁裁决认定鑫浦公司与**已建立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仪劳人仲案字(2019)第35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答辩称: 1、是鑫浦公司通知本人待岗。 2、如未建立劳动关系,鑫浦公司为什么向本人发放工资以及缴纳社保。 综上,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鑫浦公司的申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裁委所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案涉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法定予以撤销的情形?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对于鑫浦公司主张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分析如下: 1、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裁委确认,鑫浦公司自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8年11月15日,鑫浦公司支付**9-10月工资2090.61元。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佐证。鑫浦公司虽称经双方口头协商计划录用,但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与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院确认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2、该仲裁裁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该仲裁裁决系基于**所提供的证据,对照相关法律规定所予以确认。对于该仲裁裁决所裁决,鑫浦公司应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30元,鑫浦公司虽然提出了异议,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裁决系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因此,本院确认该仲裁裁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法定予以撤销的情形;鑫浦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扬州鑫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仪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仪劳人仲案字(2019)第35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扬州鑫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