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23民初94号
原告: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原告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以重新考虑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 琳
人民陪审员 杨成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符 浩
书 记 员 王 驰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