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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23民初94号 原告: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原告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以重新考虑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 琳 人民陪审员  杨成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符 浩 书 记 员  王 驰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