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润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某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南通润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12执12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威,江苏阳光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滋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润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6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王滋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南通润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5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本院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应当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612执15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慧华
审判员  袁东华
审判员  王 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