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9294号
原告:济南富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中国铁建国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N8NY14R。
法定代表人:刘保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贵达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办事处李家庄东村**/div>
法定代表人:林鑫,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富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贵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济南富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富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富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18元,减半收取计6159元,由济南富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亚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娄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