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财保570号
申请人:济南富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N8NY14R。
法定代表人:刘保贵。
被申请人:济南贵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9012720X。
法定代表人:林鑫。
申请人济南富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00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已在100万元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贵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富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