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10473号
原告:苏州三个臭皮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30980953X,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A4楼409、410、4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祎,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78852581,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21A0-A6,21C。
法定代表人:**将。
原告苏州三个臭皮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苏州三个臭皮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三个臭皮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