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2民初517号
原告:***,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将,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