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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2民初517号 原告:***,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将,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