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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3311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市***沙洲湖科创园D-1幢附楼4层A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强,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正路8号。 法定代表人:**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2019年6月11日,被告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出反诉。原告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9年6月25日,反诉原告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因审理被告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案自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5月16日扣除审限。 本院认为,原告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申请撤诉,反诉原告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8元由原告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反诉原告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