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远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金门路1299号金运商务大厦506室。
法定代表人:谭小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审被告: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苏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苏州市远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6民初64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苏州市远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与本案其他被告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也不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将与其并无合同关系的主体列为被告,意在规避法定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苏州市姑苏区,根据《民事诉讼法》,本案应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的诉讼请求及一审提交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木工)》、《完工单》等证据,***因参与苏州市吴中区汤堡动迁安置小区工程的施工索要工程款无果而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据此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并无不当。至于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需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后予以明确,苏州市远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亚玲
审判员钱一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丹丹
书记员欧阳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