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远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远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辖终1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远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金门路**金运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小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审被告: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苏街**v>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阳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苏州市远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6民初64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苏州市远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与本案其他被告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也不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故意将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主体列为被告,意在规避法定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即便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工程地点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故一审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需经人民法院实体审查后再予以明确,苏州市远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亚玲
审判员钱一军
审判员蒋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孙丹丹
书记员欧阳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