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远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高某某与某某、夏某乙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6民初1042号
原告:高某某,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校,江苏稼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某乙,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苏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市远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金门路1299号金运商务大厦506室。
法定代表人:谭小弟。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某甲、*某乙、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远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