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3)吴商初字第05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远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芳
代理审判员 钱建平
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
书 记 员 陈 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