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远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远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6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贤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吉,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巧珍,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州市远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金门路1299号金运商务大厦506室。
法定代表人:谭小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永春,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沁,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晓平,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能,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德民,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飞,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德钧,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飞,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邱晓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艳,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翔,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远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晓平、夏德民、夏德钧、原审被告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6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6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88元、上诉人苏州市远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88元,本院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周 红
审 判 员  赵 东
审 判 员  沈军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史学树
书 记 员  张颖彤
张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