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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鑫空调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民初873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8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鑫空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佛塔路**附**(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8921781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告:南昌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70868。 法定代表人:李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857819。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鑫空调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和案外人***两人受伤,而***一案正在办理过程中,***的损失尚不能确定,而保险赔偿款需要根据两人的损失予以确定如何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之规定,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胡件平 二0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