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8民初1771号
申请人:德州国阳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飞,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曾用名:庞敬),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申请人:赵卫东,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本院审理申请人德州国阳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卫东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卫东13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卫东银行存款13万元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申请人德州国阳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