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路同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运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路同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4101号 原告:苏州运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开发区东***165号2幢三层B-13工位(集群登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路同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中山南路588号附馆十二层12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运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路同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明确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运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洁 书 记 员 顾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