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429民初607号
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山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振兴街11号1幢1单元14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上海一开电气集团山西机电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天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西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赐福,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山西天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山西天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省武乡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丰州镇太行街***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山西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天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武乡县环境保护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山西机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山西机电有限公司以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山西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山西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3元,由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山西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