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鼎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昌黎县兴民伟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5执异32号 申请人:昌黎县兴民伟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昌黎县葛条港乡***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32279416027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昌黎县。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兴民伟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昌黎县葛条港乡***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32279416027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邯郸市广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马头镇工业园区电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9268927216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军创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918693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委托代理人:高世友,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兴民伟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广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昌黎县兴民伟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案件审查期间,申请人昌黎县兴民伟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昌黎县兴民伟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昌黎县兴民伟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连 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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