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鼎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民初3669号 原告:***,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河北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军创国际****。 法定代表人:**联,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273559.63元,退还租赁物品折价229171元,共计502736.63元;2.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给被告提供了建筑器材,双方在建筑器材出库单签字;工程完工后,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273559.63元,丢失部分建筑器材。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推脱至今未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断。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华鼎公司、***给付租赁费,须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以便于法律文书的送达。本案中原告依网上查询方式提供了被告华鼎公司住址,但依据该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华鼎公司应诉;原告未提供被告华鼎公司其它联系方式,不能确定被告华鼎公司送达地址,经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华鼎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05216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成双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