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鼎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鹿泉区万达钢管租赁站、河北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10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鹿泉区万达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市鹿泉区东辛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09NN4K2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50号军创国际2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91869366。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10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租赁费人民币403015.94元、丢失物品折价赔偿人民币95215元、违约金人民币2015.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人民币4615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本案执行费74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12863.0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