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鼎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发与被告河北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802民初1767号 原告:**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 原告**发与被告河北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原告**发于2018年8月22日以证据准备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9275元,减半收取4638元,由原告**发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