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802民初1767号
原告:**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
原告**发与被告河北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原告**发于2018年8月22日以证据准备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9275元,减半收取4638元,由原告**发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