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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文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0民初1072号之一 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215号***裕华万达广场F区综合写字楼02**2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347649052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文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铜冶镇羊角庄村旅游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MA08YKL67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冀0110民初107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文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被告***文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文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