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0民初1072号之一
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215号***裕华万达广场F区综合写字楼02**2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347649052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文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铜冶镇羊角庄村旅游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MA08YKL67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冀0110民初107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文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被告***文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文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