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81民初6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科通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邯山南大街7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邯郸市科通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