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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邯郸市科通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81民初6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科通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邯山南大街7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邯郸市科通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