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83民初1345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庆安县。
被告:海伦市教育局,住所地海伦市南三路金豆小区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告:海伦市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伦市文明街8委海福小区C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
原告***与被告海伦市教育局、海伦市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计7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