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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海伦市教育局、海伦市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83民初1345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庆安县。 被告:海伦市教育局,住所地海伦市南三路金豆小区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告:海伦市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伦市文明街8委海福小区C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 原告***与被告海伦市教育局、海伦市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计7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