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鑫盛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与溧阳市鑫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150号 原告:溧阳市鑫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6558134A,住溧阳市竹箦镇余桥溧竹线****。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3288M,,住宜兴市高腾镇远东大道东桥 法定代理人:***。 原告溧阳市鑫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28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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