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33号之一
原告:溧阳市银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清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8495339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鑫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余桥溧竹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655813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银桥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鑫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8元,诉讼保全费2670元,合计64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