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33号
原告:溧阳市银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清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8495339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溧阳市鑫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余桥溧竹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655813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银桥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鑫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溧阳市鑫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溧阳市鑫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