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6569号
原告: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1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建信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廊良公路南侧综合楼5号楼117室-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津王公路东侧***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建信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2元,减半收取计4701元,由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