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7524号
原告: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5A-1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建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74号南院工作区7号楼2层241室。
原告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建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常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