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斯峰然建设有限公司

***峰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3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峰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尚义县南壕堑镇平安大街县医院底商,组织机构代码05941892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组织机构代码102116928。 法定代表人:***。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调字第111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调字第1112号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宁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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