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誉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2年0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誉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誉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17执保39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20万元。2022年2月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前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2)渝0117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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