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奈欧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誉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奈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誉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2年0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誉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誉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17执保39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20万元。2022年2月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前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2)渝0117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