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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誉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奈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财保1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誉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2年0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誉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誉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17执保39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20万元。2022年2月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前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誉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   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