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执保293号
保全申请人:重庆玖之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YQ6C1XJ。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
被申请人: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YTUWC9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03月28日出生,重庆市北碚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0月14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
重庆玖之隆商贸有限公司诉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申请人重庆玖之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7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用其名下位于XX号房屋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渝0117民初4966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7万元的财产。
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XX号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