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奈欧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玖之隆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奈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执保293号 保全申请人:重庆玖之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YQ6C1XJ。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 被申请人: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YTUWC9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03月28日出生,重庆市北碚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0月14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 重庆玖之隆商贸有限公司诉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申请人重庆玖之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7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用其名下位于XX号房屋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渝0117民初4966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7万元的财产。 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XX号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