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誉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奈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425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誉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葡萄凉巷14号4-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39560488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园路338号附52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YTUWC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誉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7民初6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载明:“一、被告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市誉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含维修费)113104.19元;二、被告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重庆市誉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器材损失24300元;三、被告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市誉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17193.34元(至2020年9月19日),并从2020年9月20日起以113104.1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至付清时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受理。2022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22)渝0117执异138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为本院(2022)渝0117执425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投资、收入、证券、金融产品等财产信息。经查:1、被执行人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为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调查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认可,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在征询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明确表示同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终本约谈电话记录、查找被执行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并依法通过强制执行予以实现,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经济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誉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并入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建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和***与被执行人重庆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在本次执行中未获清偿。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17执42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生效判决和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法律关于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规定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 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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