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高得汇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550号

原告:浙江高得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屯里社区龙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605937213。

法定代表人:庞宇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涛、韩通,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9号6幢3楼30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47153275M。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高得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高得汇实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姚淑记

书 记 员  汤靓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