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550号
原告:浙江高得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屯里社区龙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605937213。
法定代表人:庞宇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涛、韩通,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9号6幢3楼30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47153275M。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高得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高得汇实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姚淑记
书 记 员 汤靓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