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与浙江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民辖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辰区科技园景顺路**号iv>
法定代表人李文德,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民初字第6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浙江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认为双方的交易纠纷较为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所在地既不是上诉人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没有审查涉案《电缆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导致原审裁定错误。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电缆购销合同》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原告所在地法院解决。该约定管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条款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依据上述合同提起诉讼,其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的涉案合同真实性问题,有待于实体审理中处理。上诉人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云玲
代理审判员  王 晶
代理审判员  康 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翠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