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5民初8217号
原告:浙江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检平,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林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林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付款,故原告浙江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科林重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科林重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科林重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7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姗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