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1101号
申请人河南恒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37号11-1号楼2单元17层460号。
法定代表人:徐楠。
被申请人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80号1号楼2单元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闫萌。
申请人河南恒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