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1268号
申请人河南恒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楼******。
法定代表人:徐楠。
被申请人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闫萌。
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财保11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7×××96的存款9000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7×××96的存款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