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2514号
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7643909Y。
法定代表人严志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娜,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楼******一信用代码91410100171140884B。
法定代表人闫萌。
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元,由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