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伊川县登恒食品购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执201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1140884B。
法定代表人:闫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伊川县登恒食品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酒厂南路**会信用代码:91410329171714120H。
法定代表人:彭全会。
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与伊川县登恒食品购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民终3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伊川县登恒食品购销有限公司十日内偿还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56689.58元。因伊川县登恒食品购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27日、2021年12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伊川县登恒食品购销有限公司有存款6109元,扣除执行费100元,剩余6009元已发放给申请人,已冻结被执行人伊川县登恒食品购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个,冻结期限2021年8月12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申请人应于冻结期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如果不及时进行书面申请,一切后果自负。
三、2021年12月31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伊川县城关镇酒厂南路17号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9月10日向土地、房产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伊川县登恒食品购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12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伊川县登恒食品购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12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12月17日,对被执行人伊川县登恒食品购销有限公司法人彭全会作出了拘留决定。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956689.58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6009元,尚余950680.58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员  赵孟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兼)  赵鸿飞
书  记  员  杜孟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