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066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6月7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告: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楼******。
法定代表人:闫萌,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