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1民初602号
申请人:段某某,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申请人:***,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建业城市花园**楼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114088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某,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段某某与被申请人***、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段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名下的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5万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宝丰营销服务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保单号:2410400204990019000006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限额15万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