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江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江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申37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江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八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717384293。
法定代表人李文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浩,男,汉族,1985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江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133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省江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张 蕾
审判员 简冬琼
审判员 刘会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