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江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江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1510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代理人张森、胡辉,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江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717384293。
法定代表人李文龙,经理。
**申请执行河南省江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14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省江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95444.93元及利息(利息以95444.9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2元,由被告河南省江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河南省江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江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江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