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2执2617号之二
被执行人河南省江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金水区经八路14号楼19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7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省江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76×××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江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76×××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76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