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景茂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发达塑业有限公司、某某等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7887号
原告:成都发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陈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珠杰,四川允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第三人:杨树青,男,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第三人:杨曦,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第三人:吴阳,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第三人:四川省景茂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3栋501号。
法定代表人:熊正宽,经理。
第三人: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红星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唐敏,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发达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杨树青、杨曦、吴阳、四川省景茂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2021年8月12日,成都发达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发达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发达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00元,由成都发达塑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蔡 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学十
书 记 员  罗艾雪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7887号
原告:成都发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陈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珠杰,四川允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第三人:杨树青,男,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第三人:杨曦,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第三人:吴阳,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第三人:四川省景茂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3栋501号。
法定代表人:熊正宽,经理。
第三人: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红星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唐敏,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发达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杨树青、杨曦、吴阳、四川省景茂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2021年8月12日,成都发达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发达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发达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00元,由成都发达塑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蔡 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学十
书 记 员  罗艾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