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顺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顺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563号之一
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征,*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顺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中区木渎镇丹枫路218号4幢405室至41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顺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顺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32元,保全费1597元,合计3829元,由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