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3795号
原告:苏州盖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何家角村何航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权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顺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丹枫路218号4幢405室4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苏州盖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顺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盖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